受理條件 |
1、從事邊境貿易的(含從事替代種植、發(fā)展替代產業(yè)項目的); 區(qū)、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受理、審批簽發(fā)并制作出入境
通行證。 |
受理部門 |
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
咨詢單位 |
省、市、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
辦理時限 |
15天 |
辦理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f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安部令96號); |
辦理收費 |
1、一次出境或一次入境有效:20元 |
收費依據 |
財政部計價格(2002)1097號文件 |
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
1、 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申請表》; 2、 提交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的復印件,交驗原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提交有效中國護照,定居國外證明復印件,交驗原件。 3、 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陪同,提交其監(jiān)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jiān)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復印件; 4、 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5、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1)從事邊境貿易的,提交邊境地區(q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 照及復印件,所在單位出具的派遣其從事邊境貿易活動的有關證 明材料; (2)從事邊境旅游服務的,提交所在的經國家旅游局批準的邊境旅游組團社出具的證明材料、本人導游證及復印件; (3)參加邊境旅游的,提交經國家旅游局批準的邊境旅游組團社出具的相關材料。 申請人系臺灣居民的,可憑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參照上述規(guī)定提出申請。 |
辦理流程 |
1、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境管理部門沒有受理權的由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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